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17-09-22  浏览次数:

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实验室是教学、科研的重要场所。实验室安全工作是实验室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为了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保护实验者的人身安全和国家财产不受损失,保证实验教学和科学研究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和“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凡进入实验室进行实验的师生要主动学习实验室安全知识,熟悉各项实验室安全事故的防范措施,自觉遵守实验室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做到安全实验、文明实验。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各级各类实验室及其附属用房。各单位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验室实际情况,制定针对性和操作性更强的实验室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第五条各单位分管实验室工作的领导应对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实施全面监督管理,负领导责任。实验室主任是本实验室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对本实验室安全工组负责。

第六条实验室各类人员应遵守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负责本实验室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对自己所在岗位的作业行为负直接责任。

第七条实验室在承揽本实验室教学、科研任务外的校内(外)教学、科研任务时,应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

第二章消防安全

第八条各实验室必须把防火作为实验室安全工作的重点,将消防器材置于醒目、方便取用的位置。实验室人员要爱护消防器材,熟悉使用方法。

第九条实验室内的电路、水路、气路等必须按规定安装,有接地要求的仪器必须接地。要加强安全用电管理,禁止超负荷用电。使用高压动力电时,应穿戴绝缘胶鞋和手套,或用安全杆操作。

第十条实验室内存放的一切易燃、易爆物品必须与火源、电源保持一定距离,不得随意放置。使用和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实验室,严禁烟火。

第十一条实验进行或设备运行期间必须有人值守,实验结束时必须切断电源,关闭水源和气源,并关窗锁门,避免一切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

第三章环境安全

第十二条实验室不得随意排放废气、废液、废渣,对“三废”要妥善处理。必须将产生的有毒有害废液收集后放到指定的废液室,废渣及生物样品收集后存放到指定地点。

第十三条实验室在使用放射性物质时应避免放射性物质的污染,尽量减少人体接受辐射的剂量,避免放射性物质扩散造成的危害。对放射性废弃物要储存在专用器皿中,并定期按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有毒物品及化学药品要严格按类放置和发放,妥善处理剩余药品。对于剧毒化学药品的使用,必须经实验室负责人批准,并根据实验需求精确计算用量,做到日领日用,严禁在实验室内存放剧毒药品。

第十五条对实验动物、植物,要有专人负责,落实实验动植物管理措施。妥善处理实验动植物的尸体、器官和组织,定期统一销毁,严禁随意丢弃。

第十六条对细菌、病毒疫苗,要有专人负责,建立领取、储存、发放登记制度,领用时必须经实验室负责人批准。对实验剩余的细菌、病毒疫苗要妥善保管,并作好详细记录,严禁乱扔乱放、随意倾倒或自行销毁。

第四章设备安全

第十七条实验室应认真制定仪器设备安全操作规程,对使用仪器设备尤其是大型仪器设备的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实验室工作人员应定期做好仪器设备的维护和校验工作。

第十八条实验室要根据仪器设备的性能要求,提供安装使用仪器设备的条件,保证水、电供应,并根据仪器设备的不同情况,采取防火、防雷电、防潮、防热、防冻、防尘、防震、防腐蚀、防辐射等技术措施。

第十九条精密贵重及大型仪器应有专人操作和管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操作和拆卸。要注意精密贵重及大型仪器的停水停电保护,防止因电压波动、气压波动或突然停电、停水造成仪器设备损坏。

第二十条对精密贵重及大型仪器的图纸、使用说明书等各种随机资料,要按规定存放,专人妥善保管,不得携出或外借。如有特殊需要须经实验室主任批准,履行出借手续,并按时归还。

第二十一条仪器设备发生故障要及时组织维修,并做好维修记录。本单位无法修复的,应上报设备处组织维修。

第五章信息安全

第二十二条实验室应定期清查本实验室承担的科研项目,会同有关单位合理划定密级,按照密级采取相应保密措施。

第二十三条实验室承担的涉密科研项目的测试数据、分析结论、阶段性成果和各种技术文件,均要按科技档案管理制度进行保管和使用,任何人不得擅自对外提供相关信息。如发现涉密事故,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对涉密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四条各单位应经常对实验室工作人员进行保密教育,定期对保密工作的执行情况进行认真检查,杜绝涉密事故。无关人员不得进入实验室。

第六章奖惩

第二十五条对于工作责任心强,在安全管理、规范操作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者;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及时采取措施、排除险情、转危为安者;避免伤亡事故发生或使国家财产免遭重大损失者;事故发生时,不顾个人安危,奋力抢救生命和国家财产者,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六条实验室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管理人员要采取积极有效的应急措施,防止事故扩大蔓延,同时立即上报单位领导,对出现以下现象的行为将予以处理:

1.对违章操作,玩忽职守,忽视安全而造成的各类事故,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作出严肃处理。

2.对发现事故隐患不报、不采取补救措施;事故发生时不报告、不排险,甚至逃离现场;事故后隐瞒真相、避重就轻、推诿责任或对调查不配合等情况者要从严处理。

3.对各类实验室安全事故应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作出处理意见。对造成严重安全事故的,追究肇事者和主管领导责任;触犯法律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4.对不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或违反本办法各行其是的单位和个人,学校保卫部门、实验室管理部门有权停止其实验和作业,并作出限期整改的决定。凡被勒令整改的实验室,在采取相应整改措施并经主管部门组织鉴定、测试合格后,方可重新运行。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设备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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